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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云政發﹝2016﹞19號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穩增長各項決策部署,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建立健全省、州市、縣級領導聯系重點項目、交辦催辦督辦查辦等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用地、林地、環保、規劃、選址等困難和問題,形成項目推進全程服務機制;省人民政府對各州、市人民政府投資目標任務實施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實行省、州市聯動,聚集要素保障,全力推進全省重點督查的20項重大項目建設。省財政籌措專項建設基金項目前期工作經費3億元,全力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加快資金撥付進度,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于2016年3月底前撥付省預算內前期工作經費。省直各部門預算內專項資金6月底前撥付60%以上,9月底前撥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撥付到位,并盡量提前撥付。(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廳、水利廳,國家開發銀行云南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有效擴大社會投資
發揮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融資的作用,開展好PPP項目推介工作,全面推進PPP項目實施。積極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引導民營企業擴大社會融資規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時主動幫助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專項建設基金項目,完善投放條件。從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中安排2000萬元,用于市化招商、政府購買服務招商及產業招商項目,并對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項目,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給予獎勵。(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招商合作局牽頭;國家開發銀行云南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投入
省財政籌措3億元支持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采取州市申報建設方案、省級組織專家評審、有關部門嚴格審查的方式,推選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各3個省級試點城市,分別給予2000萬元省級以獎代補資金支持,力爭1—2個城市申報國家試點成功。按照城市公共廁所新建10萬元/座、改建提升4萬元/座的標準給予省級補助。發揮“四兩撥千斤”作用,引導各級政府加大財政投入。設立省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統籌安排成熟項目進入基金盤子,鼓勵引導各地進一步加大與開發性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力度,通過申報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購買服務、PPP等形式爭取長期、大額優質政策性金融資源,發揮財政資金對金融資源的撬動作用,有效拉動投資,積極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旅游發展委,國家開發銀行云南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鼓勵企業擴銷促產
深入研究煙草產業創新發展、調整結構、提升質量、拓展市場、提高效益的問題,協調國家煙草專賣局及省外給予云南“兩煙”更多政策支持,增強煙草產業在我省經濟增長中的“穩定器”作用。省財政籌措5000萬元,支持我省制造業擴銷促產。對非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業(煙草、石化除外)中銷售收入增長15%及以上,且排行業前5名的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0.5‰給予擴銷促產補助;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主營業務收入每增加200萬元,給予5萬元補助,單戶企業最高補助100萬元。加快醫藥制造業提速增效,對云藥企業申請進入我省醫保目錄的優勢品種優先列入,支持云藥企業參與我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對優勢品種和主導品種給予傾斜,研究制定三七等名貴中藥材的收儲政策和收儲機制。省財政籌措5000萬元,繼續用于我省80萬噸食糖工業短期收儲計劃。(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牽頭;省財政廳、統計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煙草專賣局、云南中煙工業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培育力度
省財政籌措5000萬元,對新建投產并于當年納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及由規模以下首次升為規模以上、當期產值增幅達到20%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屬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獎勵20萬元,其中安排200萬元,用于組織企業達規培訓。政府集中采購所需產品(服務)時,在同質同價條件下原則上優先就近采購本地產品。(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省統計局、地稅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化解過剩產能激發發展動力
2016年上半年出臺云南省關于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意見。籌集專項資金,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兼并重組、人員培訓安置和創業等方面給予補助和獎勵,退出產能按照國家標準,各地按照1:1補助。實施總量控制,對鋼鐵、煤炭、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原則上不審批新增產能項目;出臺有利于產能出清和人員安置的財政金融支持政策,分類、分層次剝離處理“僵尸企業”資產;設立支持國際產能合作專項資金,引導和撬動社會資本參與國際產能合作,建立國際產能合作項目庫,建設國際產能合作園區,將國際產能合作納入各類雙邊合作,實現產能轉移;有序清退沒有市場、沒有效益、虧損嚴重的產業、企業、產品,激發和釋放經濟內在動力。(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省財政廳、商務廳、外辦、國資委、地稅局、金融辦,省國稅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降低企業用電、物流成本
加快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鼓勵有條件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自愿協商確定電價。單獨核定保山、文山輸配電價;指導7個電價體系相對獨立的州、市,合理制定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促進中小水電就近消納;落實國家煤電價格聯動政策;暫停執行豐枯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建立針對火電機組的備用容量保障機制。完善建立電力交易中心,增加日前增量交易等市場化交易品種,符合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的工業企業,放開基數用電,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組建和支持售電公司幫助小企業、園區分散企業參與電力交易降低用電電價,省內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電量增加至500億千瓦時。積極協調西電東送。對符合中國鐵路總公司議價政策規定的運輸產品,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昆明鐵路局及各運輸企業協商,通過議價方式給予鐵路運價下浮優惠。將現行成品油5個銷售價區歸并減少到不超過3個,進一步降低邊遠地區成品油銷售價格和物流成本。(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物價局、能源局,昆明鐵路局、云南電網公司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繳;商住用地除繳納省級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州、市自行決定收繳。下達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可在州市內或州市間統籌調配使用。推行工業用地出讓彈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讓地價評估后折算到1年期價格確定。加強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土地閑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報件資料齊備的2016年新開工項目和2015年及以前項目用地,屬于省級或國務院審批權限的,應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辦理完畢或完成審查上報。支持各級政府授權委托從事園區開發的國有投資公司以土地折價入股企業(項目),參與實體項目合作,解決民營企業用地審批難、用地貴等問題,企業運轉正常后,國有投資公司股份可選擇退出。(省國土資源廳,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九、繼續實施社保優惠政策
對符合產業導向、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允許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省級參保單位執行下調至0.2%的生育保險費率。對中小微企業,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與小微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到2020年,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企業,每年可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業職工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和轉崗安置。(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積極推進減稅降費
認真落實好國家出臺的減稅政策,嚴禁征收過頭稅。繼續落實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煤炭資源稅稅率按照5.5%執行,對完成煤炭轉型升級任務的企業按照實際征收額的60%給予獎勵。繼續執行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的40%征收。啟動我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工作,促進我省旅游消費。暫停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完善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行為。2016年,對省人民政府制定項目標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中央政府制定項目、省人民政府制定標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除生態補償環境治理類外收費標準降低30%執行;對中小微企業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易地搬遷項目一律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省人民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降低20%。組織開展涉企收費和能源價格專項檢查,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暢通企業價格維權渠道,維護企業的合法價格權益。對農村居民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復費。(省財政廳、物價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林業廳、旅游發展委、地稅局,省國稅局 ,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支持工業企業轉型升級
省財政安排工業產業轉型升級和培育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有市場、提高供給質量、促進傳統優勢產業的產品升級、工藝裝備提升、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促進生物產業、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發展壯大的項目,給予資金補助或貸款貼息。對自主研發填補國內空白或在行業領域有重大突破的關鍵產品,給予200萬元的首臺(套)和首(批)次獎勵;對填補省內空白的高端裝備、新材料和重大軟件產品,按照首臺(套)和首(批)次研制費用的10%給予獎勵,最高補助100萬元;鼓勵企業加強技術標準制定,對主導制定國家標準的牽頭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科技廳、統計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
實施旅游產業轉型升級行動計劃,推進旅游強省建設。落實對注冊成立專門從事生產性服務業的企業給予獎勵的政策,支持生產性服務企業在配送、銷售環節注冊成立獨立法人;加快發展現代金融服務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等法人機構。省財政籌措和安排專項資金,積極培育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境內外金融機構區域性總部建設與金融產業集聚發展,支持金融機構入滇行動,對引進1個外資金融機構一次性獎勵500萬元,1個內資金融機構一次性獎勵400萬元,1個合資金融機構一次性獎勵300萬元。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擴大保險覆蓋面,增加優勢特色產業保險險種,加快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組建工作,支持高原特色農業產業發展。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省財政安排5000萬元,對我省工業、農業、商業和旅游企業自建或依托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上銷售,并在我省結算納稅,年度網絡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按照銷售額的2%給予補助,每戶最高補助100萬元。(省旅游發展委、商務廳、金融辦牽頭;省財政廳、農業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有關金融機構,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積極支持創業創新
省財政安排4.5億元,推進“兩個10萬元”微型企業培育工程,確保2016年扶持創辦3萬戶微型企業;加強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培育發展,經省科技廳認定的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給予每戶企業1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確保2016年培育扶持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500戶以上。支持建設一批“雙創”和“四眾”平臺,推進重點園區建設一批專業化眾創空間,鼓勵大型企業推進內部眾創,支持員工創業和培育創客文化,鼓勵大中型企業推進研發任務眾包,鼓勵大型企業和各層次創新平臺面向小微創新型企業和社會創新者提供眾扶。省財政安排2.3億元,支持我省“貸免扶補”、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繼續實施,推進創業示范園、校園創業平臺、眾創空間建設,落實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有關補助。繼續開展省級創業示范園及校園創業平臺建設,評審認定20個省級創業示范園,給予每個園區100萬元補助;評審認定20個左右校園創業平臺,每個平臺給予50萬元補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教育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穩定房地產市場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和房地產市場風險化解防控聯動機制,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房地產業的支持力度,協同推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分期建設已開工的房地產項目,對尚未動工建設的地塊,允許調整為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教育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房地產項目未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調整商住比例。允許商業地產的大土地證換發小土地證。對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電力、自來水、燃氣等有關費用可按照工程進度比例繳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有關金融機構,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
十五、有效消化商品房庫存
盡快出臺云南省關于做好商品房去庫存的實施方案。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鼓勵“以購代建”;因重點項目建設征地拆遷的,原則不再建設回遷安置房,按照“以購代建”方式進行安置;棚戶區改造、重點項目建設等需要進行過渡安置的住房,在確保“應保盡保”的前提下,由屬地政府利用公共租賃住房進行過渡安置。加快農民工市民化,建立新市民住房補貼制度。允許各州、市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方式,把適合作為公租房或經過改造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存量商品房轉為公租房。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放寬異地貸款戶籍限制,提高公積金個貸率;對購房人償清購房貸款,再次申請貸款購房的,按照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金融機構在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規定的低限執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有關金融機構,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促進社會消費增長
從內貿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3800萬元,對全省現有的批發、零售、餐飲、住宿等4大類行業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過15%的限上企業進行獎勵。每個行業分別獎勵企業50戶,批發、零售業每戶給予20萬元獎勵,餐飲、住宿業每戶給予10萬元獎勵。從新增限上商貿流通企業中擇優獎勵160戶,每戶獎勵5萬元。(省商務廳牽頭;省財政廳、統計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大進出口獎勵力度
省財政籌措5000萬元,對在本省生產和注冊結匯的外貿企業按照全年出口業績進行獎勵,每出口100萬美元獎勵5000元人民幣。鼓勵企業擴大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緊缺資源性產品的進口,對用于加快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升級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省內進口企業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進行獎勵。(省商務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昆明海關、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信貸機制
加快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充實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管。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2億元,探索建立融資擔保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各州、市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要加快發展或重組以政府出資為主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小微企業、民營經濟和“三農”。省財政出資20億元成立的省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要充分發揮作用,突出再擔保主業,有效分散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加快組建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專注于支持糧食生產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調增云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金額,對幫助企業在直接融資市場實現突破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落實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風險補償獎勵政策,積極推進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建立健全對綠色信貸的貼息、擔保機制,推動綠色信貸業務積極開展。(省財政廳、農業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農業廳、金融辦,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緩解實體企業融資難
各級政府要成立幫助實體企業融資的協調小組,強化政銀、商銀合作,對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實體企業,不減貸、不壓貸、不抽貸,到期延貸。調整貸款時間長度,提高貸款時限與企業生產經營的匹配度,減少短貸長用的現象。放寬企業貸款抵押物范圍,知識產權、藥品文號等可作為抵押物。擴大信用貸款支持力度,對有市場但缺資金的企業或對企業優質產能進行封閉式貸款支持。力爭中小企業新增貸款不低于新增貸款總額的50%。以稅定貸,按照實體企業前3年納稅總額的1/3,由政府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從銀行獲得相應貸款。支持實體企業上市(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門協調辦理上市前期手續,財政加大對上市企業前期費用補助力度。對我省具有行業龍頭帶動作用、規模較大、成長性較好,且經營情況基本正常,但暫時遇到資金困難的民營企業,支持匹配度高的國有企業與其進行兼并重組、增資擴股或股權置換。積極處理政府拖欠企業賬款問題,如果政府無法按時付款,由政府協調政策性擔保,幫助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由于政府原因導致企業無法獲得貸款的,由政府出面協調擔保,幫助企業獲得貸款。(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資委,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配合)
二十、幫助企業加速資金周轉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鼓勵實體經濟土地、廠房等資產進行證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賃、融資租賃進行售后回租,盤活存量資源。充分發揮省級工業企業信貸引導資金5億元效應,完善資金管理辦法,繼續實施工業企業“惠企貸”。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專項轉貸基金,加大對重點企業資金周轉的支持。清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拖欠款。對淘汰舊裝備購置新裝備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降低企業二手設備交易成本。擴大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規模。規范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避免變相提高企業貼現成本。清理建筑業沒有法律依據的各類保證金。(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國資委配合)
二十一、加大改革力度優化發展環境
加強對企業的服務,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力度,再取消一批審批事項,再清理規范一批中介服務事項,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在省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和各州、市設立“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機構數量,壯大中介隊伍力量,提高項目審查效率,對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有關部門要制定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深化投融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和國有企業等重點領域改革,規范市場秩序,完善市場機制。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盡快出臺我省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推進定價項目清單化。鞏固和擴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成果,深化落實“先照后證”改革。積極探索推進各類改革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編辦,省政府督查室,省財政廳、金融辦、國資委、工商局、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二、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黨中央、國務院穩增長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加大對本意見的宣傳和解讀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曉度,有關責任部門(單位)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15日內制定實施細則。繼續保留2015年省人民政府8個穩增長工作組,定期深入到掛鉤州、市開展穩增長調研督查活動。逐級建立企業聯系制度,建立服務實體經濟聯席會議制度,實行重點項目和重點工業企業屬地包保服務責任制,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內省、州市重點項目推進和重點工業企業服務的第一責任人,落實州、市、縣、區有關領導作為包保服務直接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推進和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地要將服務本地規上企業列入政府常務會議協調事項,將協調情況每2個月上報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監察廳。引入第三方評估,推進穩增長跟蹤審計。改進部門作風評議機制,建立民營經濟代表人士評價政府部門工作的制度。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實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報制度,對開工不動工、動工就停工或進展緩慢的項目進行專題督辦。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庸、懶、散、混現象的督查治理,對為官不為、落實不力、整改不力的進行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省監察廳,省政府督查室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